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路7号欧洲花园10-5-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将股权转让给***是否剥夺了**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是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承诺书和委托书、**的银行交易明细表。上述证据显示,2017年3月21日***向**转账100万元,同年4月10日**向***转账100万元。***委托***办理华泰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因华泰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对***作出承诺,***称***与***为父子关系。***是否按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庆
审判员***
审判员沈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