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02民初3286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身权证号码:420106196408113658。
委托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身权证号码:420102193909090336。
第三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1590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华泰公司股
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华泰公司51%的股权进行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华泰公司51%的股权。冻结股权的时间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