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03民初293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庆京环绿色环境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42元,减半收取计7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学燕
书记员  江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