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等与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03民初2592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安电力公司)、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德阳监理公司)、安庆京环绿色环境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京环固废处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起诉时作为证据提交的江苏苏安电力公司与胡志斌签订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来看,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现***、***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学燕
书记员  江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