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恢106-108、110、113-125、130、140-141、147-188号
申请执行人季春怀、郭欣、丹阳市东方车配工具有限公司等
被执行人常州常捷电动车有限公司等。
申请执行人季春怀、郭欣、丹阳市东方车配工具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常捷电动车有限公司等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620号、(2015)新民初字第2334号、(2015)新商初字第1104号等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季春怀、郭欣、丹阳市东方车配工具有限公司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程序终结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常州常捷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620号、(2015)新民初字第2334号、(2015)新商初字第1104号等涉及被执行人常州常捷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彭叶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