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执异64号
异议人: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8886522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环山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灵,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990284XU,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文化城花鸟市场A4-3。
法定代表人:赵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与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查封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周江勤
审 判 员 达式年
审 判 员 朱家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菲菲
书 记 员 朱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