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06民初1798号
原告: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58154793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环山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888652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瓜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