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粤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71执30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低涌兴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宏运机电安装服务部,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上栏基寮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604482213。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宏运机电安装服务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3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8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35000元、担保费1100元、受理费4855.56元、保全费3470.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二)对于已查明的财产,本案采取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于中国银行账号6275××××2220CNY0,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8日止、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593,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0日止、于财付通账号085e9858e1999c72e125fe33c@wx.tenpay.com,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2日止,上述账号合计扣划了113326.46元,扣除执行费1600元,余款111726.4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宏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1301××××5139,当日实际冻结金额142.41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3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7××××五十铃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止,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除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宏运机电安装服务部已倒闭,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0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