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

***与***、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2民初356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瓶窑营业部。
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瓶窑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华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化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