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

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拱催字第64号
申请人: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1823253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14日;收款人为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申请人为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祥符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西湖电子研究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姗
审判员楼妙娥
审判员陈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