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91民初423号
原告: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1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46516436。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新,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