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91民初62号
原告: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1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46516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到庭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偿还华创公司借款451445.5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70229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本金81216.5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利息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系华创公司员工,在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多次向华创公司借款。截止到2016年1月30日,累计借款370229元,就上述借款,**向华创公司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后又经双方对账,**在2016年5月23日后又欠华创公司81216.5元,以上合计451445.5元,**于2017年5月24日向华创公司出具欠条一张予以确认。上述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已从华创公司离职,华创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却以各种理由推诿。
***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华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欠条、转正申请表、银行流水单,经质证本院认为,转正申请表证实**原系华创公司员工;借条、欠条、银行流水单,不能证实华创公司与**之间存在频繁(逐月)借款的合理事实,本院对借条、欠条、银行流水单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华创公司与**曾是劳动关系,**原系华创公司员工,华创公司频繁(逐月)给**转款,双方借贷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华创公司不能就借贷事实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流程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华创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华创电气公司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72元,由保定华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