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潍坊市精筑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741号
原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XOXE5B。
法定代表人:朱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晖,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精筑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15楼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AQYU4C。
法定代表人:朱兰众,总经理。
原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精筑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吉延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史 洋
书 记 员 丁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