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0732号
原告:广东中烨能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祖火。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青龙,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原告广东中烨能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畅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烨能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