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厚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厚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72号 原告杭州厚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厚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厚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厚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厚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厚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