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36-1号
原告: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浙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海,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浙丰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