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浙丰金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36号
原告: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培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阜阳浙丰金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原告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浙丰金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