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03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临沂商城****0028、0029,组织机构代码0514533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浙丰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东兴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78541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瑞祥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浙丰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阜阳浙丰印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