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59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89号比华利山庄独立别墅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47E6H。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邦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辉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辉邦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