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安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2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柠。 被执行人: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2民初24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安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1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安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造成解除合同的损失100000元;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安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3685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因被执行人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以立案标的为限,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30日,因上述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0;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辉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琼A7***9F、琼A***E、琼A2***N车辆的档案,查封期限至2024年11月28日;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措施如需续冻或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如未提交书面申请,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未续冻或续封的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12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