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明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我院办理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取暖费44473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579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到庭。
四、2021年3月3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六、2021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