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24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系刘文举之女,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系刘文举之子,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许胜利,女,汉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系刘文举之妻,住沧州市新华区。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志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美综合服务处,住址:任丘市会战大道东二处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0265502N。
法定代表人:李合军。
委托代理人韩泽成,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兰亭,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许胜利诉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华美综合服务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胜利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许胜利负担。
审 判 员 田亚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邵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