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辽河珠海工贸实业公司、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清申37号
申请人:辽河珠海工贸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兴华路33号4栋201室,工商注册号4404001000348。
法定代表人:董仁平。
申请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397G。
法定代表人:修景涛。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810070073。
被申请人:深圳市锋宏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佳宁娜友谊广场B座903室,注册号27953581-0。
法定代表人:陈剑。
第三人:陈剑,女。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两申请人要求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1998年3月19日成立,发起人为第三人陈剑和深圳市辽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剑。根据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04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后也没有正常经营。现被申请人具备法定解散事由,却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两申请人作为深圳市辽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权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股东陈剑发出《公司清算案件立案审查通知书》,通知以上当事人参加本院举行的听证会。2022年5月17日,本院召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了听证,但被申请人及其股东陈剑均未到庭。
经听证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锋宏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于1998年3月19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陈剑持股75%、深圳市辽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5%,经营期限自1998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9日。2004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企业被吊销后,被申请人未继续经营,但也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另查,被申请人股东深圳市辽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经营期限自199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股东为深圳华油工贸公司持股5%,辽河珠海工贸实业公司持股95%。该企业经清算后于2011年12月19日被注销。
深圳华油工贸公司为1992年12月16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550万元。经营期限自1992年12月16日至1997年12月16日。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华北石油管理局。该公司已于2017年8月7日注销。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锋宏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即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其至今仍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两申请人虽非被申请人股东,但分别系被申请人股东深圳市辽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的股东,在其股东深圳市辽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注销后承受深圳市辽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系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两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辽河珠海工贸实业公司和申请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锋宏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审 判 长 李少平
审 判 员 赵蔚琳
审 判 员 耿哲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嘉秀
书 记 员 柯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