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某某、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5870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397G。
法定代表人袁明生。
原告原告***诉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千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