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00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会战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明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魏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