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3民初157号
原告:河南省弘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祥和小区仓库楼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省弘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弘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