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752号
原告:河北***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易县朝
阳西路易水东区。
法定代表人:连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
店市辛立庄镇辛三村190号。
原告河北***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3.3元,减半收取计1491.65元,由原告河北***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启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