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邯郸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姚维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新久菱电梯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久丰村桃园队徐家里181号。
法定代表人沙家伟。
申请执行人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新久菱电梯配件铸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0554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2,082.7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31.2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新久菱电梯配件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家银行账户,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目前已经停止经营,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发现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已被相关法院在先查封。此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新久菱电梯配件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李伟荣
审判员 吕长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