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1民初771号
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87204X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52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虹,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1973663H。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一西路9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224306E。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2021年4月21日,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57元,减半收取35928.5元,由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玛旦增
审 判 员 桑 周 吉
审 判 员 拉 日 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才让措毛
书 记 员 杜 晶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