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1民初730号
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87204X4。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
被告:青海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76F551。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某,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
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玛旦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扎西才郎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