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青25民初12号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光伏发电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根据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
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01,006元;二、请求判令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75,030.18元;三、请求判令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延期利息702,771.1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09月签订合同编号:QHFD2-JS-SG-2013-001《汉能海南州共和县二期5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39,120,000元,其中组件金额为252,720,000元、建筑安装工程及材料采购总额为286,400,000元。另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金额为8,000,000元,故合同总额为547,120,000元。合同签订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依约按时按质完成施工,项目于2015年1月30日通过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5年12月4日交付使用,现质保期己满,但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2,501,006元。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5.3条、第25.4条、专用条款第4.4.3.2条的规定,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的行为己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金675,030.18元,应支付延期利息702,771.15元(2017年12月4日起算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31日)。
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消缺、返工及修复的各项费用1713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工程延误的违约金16410000元;三、由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09月签订合同编号:QHFD2-JS-SG-2013-001《汉能海南州共和县二期5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4712万元,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12月10日,合同签订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造成土建部分工程产生质量缺陷以及设备和安装缺陷且至今未修复,主控楼内通风系统、给排水工程以及屋面防水均未按照图纸施工,同时,对相关火灾报警系统,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导致该报警系统至今不能投入使用。2015年12月4日,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给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移交后,发现场区内铺设的道路及硬化路面未按图纸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部分道路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施工质量严重缺陷,经多次催告修复,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返工及修复事宜,给公司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经统计,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以下相关费用:1、施工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工程消缺及返工修复费用1713万元;2、因工期延期交付产生的违约金164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致同意确认争议工程承包合同未付工程质保金金额为人民币17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工期延误违约金、质量赔偿等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相互不再要求。达成协议后,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关于《汉能海南州共和县二期5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2019年2月5日前,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向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三、2019年12月31日前,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向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37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四、2020年12月31日前,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向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37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五、2021年12月31日前,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向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37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六、2022年12月31日前,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向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375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七、若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款项不能按期支付,青海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1553元,减半收取8077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9500元,减半收取104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南彭措
审判员孙权
审判员贾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乜佳
书记员谭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