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03民初1029号
原告:*亚南,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中站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南诉被告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亚南诉称,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判令被告按照《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为原告安排工作(或者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无就业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生前是原焦作市电业局城郊供电分局农电工,2006年4月工伤死亡。当时,在协商后事处理及赔偿事宜时,原焦作市电业局城郊供电分局要求我们按照我父亲因疾病工作期间死亡,参照工伤死亡赔偿,同时焦作市电业局城郊供电分局承诺在原告年满18周岁,高中学历以上,具备农电工条件,可安排到供电所作农电工工作。如今原告已具备了专科学历,超过了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就业学历。2015年12月2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但对原告的工作安排,被告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违背承诺,拒绝为原告安排工作,也拒绝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叔叔*联合在陪同原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后,向上级主管机构咨询,上级主管领导劝原告走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被告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亚南诉被告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被告的住所地所及案件所涉《协议书》的履行地均在焦作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故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焦作市,且涉案合同履行地亦在焦作市,故本案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