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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空军、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728号 原告:石空军,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河南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303号浙商科技园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空军与被告***、***、河南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石空军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计1404元,由原告石空军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