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华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自动履行可以直接将支付款项转入权利人账户,亦可联系案件主审法官协商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不需缴纳执行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强制搬迁费等。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信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四、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五、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11民初3177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凌云路东300米路北平西建材大世界综合楼一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0872382X。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华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路东锦绣花园临街商铺1**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68032568。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亚兴路交叉口西北角亚兴科技办公楼二楼整层、三楼西侧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9331XR。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华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华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玲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 邮编: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