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3091号
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鲁班路95号南宁禾田信息港4栋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88YN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凤路3号兴武大厦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907251519。
法定代表人:**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兴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79551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誉荣荣,广西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誉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682.5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4959.9元(利息计算方法:以欠工程款总数99198元(129682.50元-质保金609682.5元×5%-99198.5元)为基数,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从起诉之日2022年6月20日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以上共计134642.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3日,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堤路园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签订《3、4线双回路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涉案合同约定有: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3、4线双回路工程;工程地点为防城港市中心区;分包工程数量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2、合同价款:按综合单价法,本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736471.99元,其中不含税价款675662.38元,最终总价以经甲方签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乘以清单固定综合单价为准;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3、有关质量标准条款:本工程必须达到业主、建设单位质量评定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本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保修时间从本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4、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甲方付款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暂定)。如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另外签订补充合同;乙方的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扣除甲方提供材料款、超耗赔偿款等应扣款后的剩余款项的75%支付,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且业主支付甲方相应款项到账后支付至乙方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业主支付甲方相应款项到位并扣除应扣款项后剩余款项无息支付乙方;5、合同还约定相关施工与设计变更、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的方法等条款(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按时完成设备安装,2020年11月6日,业主方签字确认配电项目竣工移交。本项目甲方结算审定,应付施工费609682.5元(项目最终审定金额),乙方也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609682.5元。至今贵公司除支付进度款480000.00元外,余款129682.5元未支付。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未欠付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度款。首先,关于合同结算付款情况,原告(作为乙方)与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3、4线双回路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3、4线双回路工程的电杆、柱上智能开关、10kV配电装置等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金额为73.64万元,根据合同条款第9.4条约定“乙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或者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最终验工结算单(在验工计价单上注明“最终结算”字样)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进行封账,以审核结果为最终验工结算;最终数量按上述约定确定后,甲方在15工作日内办理最终验工结算,双方签订最终清算协议书”,因工程质量问题,同时乙方从未向甲方递交任何关于“最终结算”验工计价单及相关资料,合同至今还在履行,因质量及后续未接入开闭所等问题未封账,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只需支付乙方过程进度结算价款的75%。本合同共办理结算1期,结算金额为60.96万元,甲方向乙方分别于2019年8日23月对公支付27.45万元;2019年8月21日代付民工工资7.55万元;2019年9月12日对公支付8万元;2022年1月28日对公支付5万元,共计支付款项48万元,付款比例为78.74%,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因质量及后续未接入开闭所等问题未封账,待乙方进场整改完成并提交相关“最终结算”资料办理封账后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按照合同第13.4条约定“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方验收:验收不合格时,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相关损失,验收合格后应在28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同时根据合同第14.3条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5%。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人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质保期延长,保证金仍由甲方保留。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由乙方施工的防城港园6号箱式变压器400kva,中区5号箱式变压器630kva、北区8号箱式变压器500kva在质保期内出现渗油现象,项目部多次口头通知并于2022年1月12日、2022年5月19日通过邮箱jdd1421030163.Com向乙方发出整改函,但乙方无任何答复并未安排相关人员至现场进行缺陷整改及相关对接。对于质量缺陷整改问题乙方应当进行整改完善后,并提交“最终结算”相关资料后,甲方再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也不是涉案项目的发包人,对涉案工程不承担付款义务,防城港市堤园路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与发包,城投公司仅是股东,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本院查明,2019年5月23日,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堤路园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签订《3、4线双回路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涉案合同约定有: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3、4线双回路工程;工程地点为防城港市中心区;分包工程数量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2、合同价款:按综合单价法,本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736471.99元,其中不含税价款675662.38,最终总价以经甲方签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乘以清单固定综合单价为准;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3、有关质量标准条款:本工程必须达到业主、建设单位质量评定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本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保修时间从本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日期算起;4、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甲方付款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暂定)。如工程量增减,双方应另外签订补充合同;乙方的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扣除甲方提供材料款、超耗赔偿款等应扣款后的剩余款项的75%支付,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且业主支付甲方相应款项到账后支付至乙方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业主支付甲方相应款项到位并扣除应扣款项后剩余款项无息支付乙方;5、合同还约定相关施工与设计变更、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的方法等条款。
本项目原被告双方结算审定,应付施工费609682.5元(项目最终审定金额),原告也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609682.5元。至今被告支付进度款480000.00元外,余款129682.5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3、4线双回路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10.4条约定“乙方的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扣除甲方提供材料款、超耗赔偿款等应扣款后的剩余款项的75%支付,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且业主支付甲方相应款项到账后支付至乙方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业主支付甲方相应款项到位并扣除应扣款项后剩余款项无息支付乙方”。原告诉请支付余款,2020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整改函》记载2020年6月30日五方组织验收时发现5项问题,**公司整改。原告提供的一张2020年11月6日没有被告盖章认可,只有一个“**”签字的《整改完成确认书》,且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派人至现场进行缺陷整改或相关购买材料整改的工作,故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证实其已经完成整改,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经过业主、监理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条款第10.4条约定,原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未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涉案项目的发包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不承担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的责任,原告告诉请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计1496元,由原告广西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判员 磨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