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高砂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河北华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民初676-1号

原告:***高砂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县城东。

法定代表人:杜振恒,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桥,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赞皇镇小***村小**1-102。

法定代表人:李海努,任董事长。

被告:河北华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富强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勾文生,任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卓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长安区中山东路**融通财金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任执行董事。

原告***高砂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河北华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高砂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先行交付赞皇华电使用,并按照赞皇华电要求将4-9号厂房拆除,达到净地交付标准,另,原告积极配合赞皇华电办理21.63亩土地组卷手续。2019年12月30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批复同意赞皇华电项目21.63亩土地组卷手续。原告提出与赞皇华电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却迟迟未得到配合,直至2020年3月5日赞皇华电发来《合同解除通知函》,赞皇华电该行为系单方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达到净地交付标准,原告已将4-9号厂房等建筑物拆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18857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河北华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卓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是***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二、本案系债权纠纷,不是物权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引发纠纷,合同涉及转让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虽然在类别上属于合同纠纷,但由于标的物是建设用地,属于不动产,故此类案件不按合同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而是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高砂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故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赞皇华电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