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凯新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市迪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粤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5093号
原告:佛山市迪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村委会成业路3号首层之二、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高春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自编一栋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A3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选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佛山市迪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迪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一直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提供五金制品等货物。2019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函,确认截至2019年5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000元,分四期付清,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支付第一期货款10000元后,截至今天仍未支付余下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应依照付款承诺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000元及利息损失393.31元(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9日为494.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粤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份采购合同中,第五条约定交货地点为被告仓库,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十条约定,“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合同货物交货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根据以上合同条文约定,本案管辖法院应是被告仓库所在地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约定交货地点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被告仓库处,即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又在合同中约定由交货地所在法院管辖,即书面协议选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粤凯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