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7241号
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沧辛过境路机械配件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街101号2号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豫0191财保165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8年7月17日将被告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户名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账户411060600018120430093予以冻结。后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支付货款547000元,案号为(2019)豫0191民初7241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账户411060600018120430093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