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02号
原告河北东华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赫子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村教育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申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北北方成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东华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申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石民六终字第0013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东华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对被告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申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华舰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东华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申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河北东华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红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