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7149号
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北区沧辛过境路机械配件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锋,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路11号7幢7-1。
法定代表人:练**,职务不详。
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申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74元,减半收取113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37元,由原告河北申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闵筱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