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源网通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富源网通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627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富源网通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环线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2145240535。
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贵州富源网通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富源公司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45万元,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富源网通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24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