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4民初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49号莲花怡庭2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3941062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黄山市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广惠小区城东工业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PLGT1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黄山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皖1004民初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之后,本院依法对黄山市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现黄山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黄山市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市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