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凯拓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分与北京某某拓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632号 原告:**分,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连桥二街11号院3号楼9层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694681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分与被告北京**拓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拓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拓达公司支付我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2700元;2、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50 0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 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拓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07年3月份开始在**拓达公司工作,担任厨师,月工资2700元。我在职期间认真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公司长期安排我超时和双休日加班,但是没有给我发加班工资。我在**拓达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保、公积金等。2020年5月6日公司无故将我辞退。2020年1月份工资至今未发。 **拓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分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分已经超过50周岁,不存在工资及赔偿金。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分主张2007年3月入职**拓达公司,担任厨师,月工资标准2700元;其正常工作至2020年5月,公司办公室主任(姓周,具体姓名不清楚)电话通知将其辞退。**分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显示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拓达公司曾为**分缴纳社会保险。**拓达公司认可社保缴费明细的真实性,该公司主张**分于2013年3月入职该公司,担任厨师,2014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拓达公司主张2014年2月以后**分未在该公司工作过。 **分主张其在职期间公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现金签字领取,2020年1月其正常工作至春节假日,**拓达公司未支付2020年1月份工资。庭审中,**分明确其所主张的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系2007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单位应负担的社保费用。 **分曾以要求**拓达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1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分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分于2014年2月22日年满五十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此后曾继续在**拓达公司工作即提供劳务,2020年1月期间曾正常工作至春节假期,但未能就此主张提交相应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分要求**拓达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依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分主张**拓达公司于2020年5月将其辞退,其亦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且如前所述,2020年**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假,其要求**拓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鉴此,对于**分要求**拓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分明确其要求**拓达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系2007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单位应负担的社保费用,该项诉讼请求涉及社会保险缴纳与征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分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