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1490号
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号楼1006。
法定代表人:武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桢峰,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帅,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6948.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21001556、担保金额146948.18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948.1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54元,由申请人河南鑫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