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2民初12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
法定代表人:唐捷。
原告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做出(2020)赣0192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7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