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2民初1270号之一
原告: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捷。
原告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计1709.5元,由原告江西昌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