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502执632号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502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62166787.8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21)桂050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因据以执行的民事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502执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清华
审判员 沈海浪
审判员 赖崇坤
书记员 李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