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92民初111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前后共签订了五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一份与第二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系2017年9月18日签订,两份案涉合同均对管辖约定为“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2018年3月8日签订,第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2018年9月3日签订,上述两份案涉合同均对管辖约定为“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江西南昌,属于约定不明,不能以此作为协议管辖法院的依据;第五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2019年2月20日签订,对管辖约定为“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起诉人向本院起诉的货款与上述五份合同密切相关,无法分割,故应当依据双方最后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综上,起诉人应向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重浪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