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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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521民初443号

原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唐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麟,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宁县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佳盛远达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3月23日,原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