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中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中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民初8982号
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电中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电中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英
审 判 员  范少恒
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